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网站正式开通!
日前,罪犯何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被行政拘留,我院撤销对其原判决中宣告缓刑二年的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何某出生于1990年11月2日,因未满十八周岁,2007年2月7日被我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是何某旧习未改,2008年6月13日下午,又伙同他人在合肥市九华山路某饭店门前盗窃电动车电瓶,被路边群众现场抓获,后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刑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