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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而诉至法院,在法官耐心释明后,双方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重新签订协议,原告当即提出撤诉。日前,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事情的缘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生效后七日内由买方交付10万元定金,并载明如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不支付定金,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后因买方迟迟未支付定金,原告以不履行合同为由把对方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10万元定金是货款的一部分,具有预付款性质,故而买方不履行理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合同货物总价为31万元,而定金却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0%,故而不愿支付定金,但并非不愿履行合同,认为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是对合作伙伴的不信任。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法官及时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逐一进行法律解答,告知他们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生效。并指出如认为10万元是预付款,则应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两者虽为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大不相同。通过耐心的解释,双方当事人渐渐平息了满腹怨气,最终握手言和,并连声对法官表示感谢。

(民二庭 供稿)

 
 
【日期:2008-8-11】  【编辑:信息中心】   【打印】  【返回】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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