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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女方要求男方给予一笔彩礼和几件金首饰,岂料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双方就因感情不和闹到要求离婚的地步,这笔彩礼和首饰是否应该返还男方。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男方徐某要求女方鹿某返还婚前彩礼和首饰的要求。
    徐某与鹿某于06年8月在务工期间相识,双方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07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男方徐某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女方支付了12000元彩礼并为其购买了价值约4000多元的项链、耳坠和戒指等金饰。婚后不久,夫妻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女方鹿某于07年冬返回娘家居住,并拒绝再回婆家。因此,男方徐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由女方返还彩礼12000元和项链、耳坠和戒指等金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男方徐某婚前给付12000元彩礼的行为,是根据当地风俗的习惯做法,且女方鹿某在收取彩礼后,确实与徐某登记结婚并实际生活,因此法院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而男方为女方购买金饰的行为属于婚前自愿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实际发生,所以这几件金饰应属于女方个人财物,归其个人所有。最终,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依法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金饰的要求。

(民一庭)

 
 
【日期:2008-8-12】  【编辑:信息中心】   【打印】  【返回】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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