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投资软环境和硬环境的关系,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近日,我院执结一批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收到良好效果。
2006年12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将许某等6人申请执行合肥某知名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向我院发出委托执行书。2007年4月5日,安徽省高院执行局向我院发出了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同年4月27日,我院受理许某等6人仲裁申请执行案件,6件案件总标的为65177元。
接收案件后,执行局迅速与该企业联系沟通,说明其成都办事处运营结束后应该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妥善处理所聘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履行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但该企业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决。
无独有偶,自受理该外地系列委托执行案件后,自2007年5月8日至2008年8月11日,我院又陆续收到该知名企业被辞退的合肥员工等仲裁申请执行、劳动争议申请执行案件15件,标的额为23.4176万元。
为园区企业保驾护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法院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目标之一,但是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园区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在园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法院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在与该企业多次沟通,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宣讲法律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7月初,我院对已经中止执行的该企业系列案件恢复执行,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企业的有关帐户进行了查询、冻结,8月25日对冻结的帐户进行查询、扣划,对成都武侯区法院委托执行的许某等6件案件涉及的标的65177元划拨至我院帐户,长达一年多的执行案件宣告结案。
目前,我院受理的曾在该企业就职的合肥市员工、外地员工申请强制执行该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25件,截止9月8日已经结案18件,执行到位标的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