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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协调机制 解决行政纠纷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涉农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经查,提起诉讼的高新区城西桥村圩塘村民组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确权的适格主体,而其起诉的高新区管委会也没有土地所有权纠纷裁决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如果就案办案,对此案裁定不予受理,农民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于是,按照“又快又好”办案指导思想,行政庭法官在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就将圩塘村民组的律师、高新区管委会的代理人以及城西桥村村委会主任分别请到法院,一方面听取各方意见,详细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法院也为各方之间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提供契机。经过努力,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协商解决此案。
    9月26日下午,圩塘村民组村民代表及律师、村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代理人三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协调。在协调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仔细耐心地辨法析理,把道理讲清、把法律讲透,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当事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圩塘村民组撤回了对高新区管委会的起诉,村委会按照每亩900元的标准补偿农民青苗费损失。同时,村委会还承诺修建一条砂石路为该村民组出行提供方便。
    这样的结果不仅令村民们感到满意,也令办案法官感到非常欣慰。法官们不仅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了行政纠纷,为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而且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作者 毕守国

 
 
【日期:2008-10-08】  【编辑:信息中心】   【打印】  【返回】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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