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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欠条,“还存在”吗

    在一张欠款额为一万五千元的借条背面,原告王某写下“以上借条、欠条都还存在”的字样,并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沈某偿还这笔欠款。而沈某却称自己早已归还欠款,借条背面的字应该是“以上借条、欠条都不存在”。究竟孰是孰非?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扑朔迷离的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与沈某同住一幢楼,相互之间比较熟识。2007年沈某曾向王某借款四万五千元,后陆续归还了三万元,至07年9月18日尚有一万五千元没有还清,沈某于是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一万五千元的欠条。但沈某称自己早在07年12月30日就还清了这笔欠款,当时他要求王某在借条背面写下“以上借条欠条都不存在”这句话。随后二人因其他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就将放在桌子上的欠条拿走,并擅自将字条中的“不”字加了个走之旁改成“还”。
    经审理查明,王某曾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沈某,但不久又自愿撤诉。那么,这张借条到底是“‘不存在’,还是‘还存在’?”,成为该案的关键。在比较字条的两种意思后,承办法官敏锐的发觉原告王某关于欠条“都还存在”的说法在表达上存在漏洞,“都”、“还”二字连用,更符合两张以上欠条存在时的表达,而原告仅能提供这一张欠条,与语言表达内容相互矛盾。而且既然借条在王某手中,那么在同一张“存在”的欠条背面再写上“以上借条欠条都还存在”,完全是多此一举的行为,与常理相悖。相比较而言,沈某的说法更符合语言表达习惯和事实逻辑。在法官合情合理的推论下,原告王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确在写了“不存在”的第二天将“不”加了‘走之’修改成“还”。
    但随后王某又称“以上借条、欠条都不存在”这句话是被告沈某在还款前要求自己写的,否则沈某不还款。但自己写完这句话后,沈某却并没有还钱,所以自己才没有归还欠条,并将字句修改。当法官询问王某:“既然沈某没有还款,为何不把那句“以上欠条不存在”划掉?”王某回答自己不懂法,认为划掉借条背面的话会导致借条失效;当法官再次反问王某:“难道你修改字句就不怕导致借条失效吗?”王某顿时无言以对,不停的说自己不懂法。法院于是对王某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沈某已经归还了王某1.5万元欠款,这张“还“存在的借条并“不“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要求还款的诉讼要求。

    作者 毕守国 尹刚

 
 
【日期:2008-10-08】  【编辑:信息中心】   【打印】  【返回】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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