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被告却在约定的工作期限未满前突然提出辞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被告依约返还先前领取的住房补贴款3万元。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
2002年7月,被告进入原告合肥市某中学任教。2005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年限协议》,双方约定,学校方一次性补助被告住房补贴款3万元,而被告应当从2002年7月-2011年7月连续在该校从事教师工作,若被告服务年限未满即离职,则应按该校《教职工住房解决方案》的相关条款退还住房补贴款。此后,原告于2006年5月17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同年7月11日被告突然主动要求辞职。事情发生后,原告方本着对被告的关心、爱护,并没有刁难和阻止被告辞职,也没有追究其他违约责任,但要求被告全额返还3万元的住房补贴款。被告则以自己经济状况不佳及已为原告服务多年为由,要求依工作年限减免相应款项。
庭审前,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后,耐心地向双方解释、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多次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主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1.6万元住房补贴款;剩余的1.4万元中的5000元原告作为对被告在该校工作期间的补偿,其余9000元原告予以放弃。被告于调解结束后在法庭当场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也与其握手言和。至此,这件人事争议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
(李魁 倪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