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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无情 压毁房屋致人受伤
法官有情 快速调解伤者获赔

    2008年初的一场大雪,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也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开发区内就发生了一起因工地临时住房被积雪压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案件。受害人熊某因此将某建筑工程局安徽分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十万余元。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大雪导致建筑物塌落致熊某受伤的赔偿案件。
    今年1月29日,受害人熊某在给合肥某工地值班的丈夫杨某送晚饭时,突遇该工地工棚被积雪压塌,当即熊某被砸倒在地,其手中滚烫的热汤又溅到自己的面部、上肢,造成其面部、双上肢烫伤和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负责承建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先行为熊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九千余元。经司法鉴定,熊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7月16日,熊某的丈夫杨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熊某伤势的最终处理意见,约定:由该公司的项目部支付伤者熊某住院期间全部治疗费用,并另行支付杨某2400元补助,今后伤者出现任何情况都与公司无关。因双方对其他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9365.16元。
    由于双方签订的处理意见已就赔偿数额及后续治疗问题不再赔偿作出了明确约定,且熊某在就医时使用的姓名是潘某某,而非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因此庭审中双方围绕‘处理意见’是否有效以及熊某是否就是潘某某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与潘某确系同一人,双方签订的处理意见也具有约束力。双方虽约定“以后原告出现任何情况都与被告无关”,但是考虑到伤者熊某现在身体情况不好,年纪较大,且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后续治疗还需要许多费用,向被告要求一定补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且原告当时并没有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承办法官就赔偿问题与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双方终于摈弃恩怨,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偿伤者熊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的当日,建筑公司带着五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当面将赔偿款全部交给伤者熊某。该案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毕守国 李铭

 
 
【日期:2008-10-14】  【编辑:信息中心】   【打印】  【返回】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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