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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逃亡终自首 回头是岸获新生

    逃亡七年之后,最终法院投案自首。近日,合肥高新区审结一起盗窃案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某自幼丧父,母亲改嫁,由于年少气盛又经受不住诱惑,在别人的怂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于2001年3月至5月期间伙同其他三名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作案五起,共盗得摩托车五辆,总价值10827元人民币。之后,王某因害怕法律的制裁常年在外东躲西藏,在逃的七年时间里一直担惊受怕,有家不能回,当其听到国家对于投案自首能够宽大处理时,内心十分忐忑,经过一番抉择,王某决定抓住最后的机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求获得内心的安稳。 2008年9月9日,王孝青终于结束七年逃亡生涯向公安机关投案。此时,其孩子出生才十三天,妻儿无人照料,为此王某在庭审时十分担心和悔恨,恳求对其宽大处理。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鉴于被告人王某悔罪态度诚恳,尚有出生数日婴儿需要扶养,家庭生活困难,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李楠)

 
 
【日期:2008-11-14】  【编辑:信息中心】   【打印】  【返回】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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