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噪音是否超标,案件胜负关键
案情介绍:
2004年11月1日,钱先生与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由其开发的“东海花园”五幢二单元B号住宅一套。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将房屋出售给钱先生时,并未告知其所购买房屋的楼下负一层建有小区的配电房。房屋交付后,钱先生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于2006年9月将房屋出租给合肥某装饰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三年。该公司入住后,发觉配电房内变压器噪音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及休息,遂于2007年10月向钱先生提出退房,并解除了租赁合同。钱先生自己入住后,也不堪忍受变压器噪音的侵扰,遂于2007年12月向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诉。该局接到投诉后,即安排了信访噪声应急监测,并于2008年1月18日晚10时10分对东海花园5号楼下变压器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经监测,5号楼下变压器噪声声源46.7分贝,5号楼2B室内噪声监测值为35.2分贝。由于5号楼2B室与变压器配电房为上下连体建筑,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值0.2分贝。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于2008年2月15日向房屋开发商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使噪声达标。但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配电房变压器的噪声降至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钱先生与其多次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公司辩称配电房的设置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并且已对噪音问题进行了整改,已使噪音符合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向钱先生出售房屋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钱先生购买了楼下负一层建有配电房的商品房,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致使原告室内噪声污染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值,故法院认定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法官释疑:
1、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什么?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我国法律规定低频噪音的声音频率范围订为? 20~200Hz ?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之频率主要为 3-50Hz频率范围。
2、住宅建筑能否安置变压器?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3、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哪些?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就消费者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作者:民一庭 李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