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网站正式开通!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