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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全市工作大局 “又好又快”审理案件

 


    市中院党组提出的“又好又快”办案指导思想,既是“三个至上”思想与我市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的具体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市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生动实践;既是新形势下我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建设、大发展、大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又好又快”办案,要求法官“快”字当头,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坚定政治立场,提高司法能力,公平公正办案;要求法官既有法律智慧,又有政治智慧,学会统筹兼顾,杜绝就案办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实现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又好又快”办案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又好又快”办案指导思想的提出,对于化解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与对抗,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一、“又好又快”办案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涌入人民法院,进入司法解决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而和谐社会的实现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也需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审判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通过裁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这对法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合肥市委大力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三大推进,规划了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宏伟蓝图,如何高效服务合肥经济建设主战场,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营造优质司法环境,是摆在我市两级法院和全市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又好又快”办案思想的提出,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是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客观体现。
    贯彻“又好又快”办案指导思想,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既要尊重社情民意,又要服务全市的工作大局。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在一些敏感案件的处理上,一定要有大局观念,要有政治智慧。二是要追求案结事了。要做到和谐办案而不能就案办案,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讲究办“好”案。三是要快速处理案件,不能久审不结,久执不结,做到“快”办案。当前,少数法官效率意识不够,服务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和使命感,认为只要不延期审理就很不错了,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就觉得天经地义。孰知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效率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每一名法官身上都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要始终保持紧迫感,自我加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办人民之所需,以公正高效的裁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必须深刻领会“又好又快”办案思想的内涵
    “又好又快”办案思想提出后,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少数人出现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好”就不能“快”,慢工才能出细活;“快”就不能“好”,快就必然粗制滥造等。乍听起来似乎觉得有道理,好像是那么回事。其实,“又好又快”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快”以“好”为目标,“好”以“快”为前提。
    一个法官首先必须要公正地审判案件,这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公正判决是法官的生命线,不能公正地审判案件的法官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公正地审理案件就是“好”,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无论是调或判都必须要合法、合理、合情,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使裁判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因此,审判案件必须要以“好”为目标。办“好”案是司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名“法官”的最低线。但是不是只要“公正裁判”了就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认真”地在那里精雕细刻呢?当然不行。这是以实现“好”为借口来拖限审判,因为不讲效率地办案也同样不符合“当判则判”司法工作要求。如果以“好”来限制快办案,那么再公正的判决,在事过境迁后,其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已大打折扣。肖扬曾经说过:“迟来的公正非公正”。因此,好裁判必须以快为前提,只有高效公正的裁判,才称得上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裁判。
    如何实现快速办案呢?首先,每一名法官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要有紧迫感,时刻绷紧快办这根弦,接手案件后就应考虑如何提高效率。其次,科学合理地安排开庭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须有15天的答辩举证期限,普通程序30天的答辩举证期。因此,应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地排定开庭日期。庭期排定后,最好采用庭前调解的方法,即在开庭前能主动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不仅能客观地了解案情及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且能针对性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从而案结事了,实现“又好又快”。对当事人执意不调解的,则要及时开庭,并尽可能当庭宣判。第三,“快”结案以公心、细心、耐心为前提。 “公心”要求法官公正无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细心”要求法官应辩清法律关系,洞悉争议焦点、全面掌握案情。“耐心”要求法官把道理讲透,听当事人讲完,把工作做全。
三、贯彻“又好又快”办案,更应注重办“好”案
    当前,全市两级法院都在认真贯彻“又好又快”的办案思想,快速结案及提高结案率。但我们不能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和高结案率的“快”,而忽视了公正裁判的“好”。我们认为,“又好又快”办案必须始终以“好”为目标,即把办“好”案放在首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社会各界对法院公正的裁判有期待,同时也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如果为了“快”办案而忽视了办“好”案,必然本末倒置,长期以往势必损害法院公正的形象,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一味地强调“快”办案,如果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甚至还可能申诉,这样的办案效率是高还是低?因此,公正要讲效率,同样效率必须要有公正作为基础。
    我们应防止为了过分追求诉讼的效率而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无疑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价值,我们应当一如既往地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但同时也千万不要忘记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不要忽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本意和国家设置诉讼制度的宗旨。我们还应当充分考虑普通民众的认同感,即希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能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让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受到法律的追究。对民众这种执著于实体公正的情感,在强调司法为民的今天应当格外的予以尊重。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对查明案件事实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在案件的终决裁判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因此,法官尤其是终审法院的法官必须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使裁判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让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调和社会矛盾、缓解对立与对抗和实现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毕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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